I. §767所有權之保護─物上請求權
II. 案例:企業家已在1/1將房子A送給甲並簽債權契約、在2/2又賣給丁並轉移所有權。甲可否向丁請求要回豪宅?
A. 債權:簽契約裡的物件是債權
1. 平等性:無論簽約先後,各債權人所擁有的效果是一樣的
2. 相對性:只在契約的相對人之間才會發生效力(例如:買賣雙方only,若有債務不履行,只有相對人才能行使請求權)
B. 物權:持有權利(所有權:動產在持有當中時,就享有所有權)
1. 優先性:如抵押權(和銀行借款時要設定抵押權),不同時間設定的人,最先設定抵押權的人可以優先被實現
2. 對世性:對物品享有所有權時,可以對所有人主張(vs相對性:只能和相對人主張)
C. 簽訂借據時(債權),要有設定抵押權(物權)才能保障還錢的權利;或簽訂本票以民訴法的本票裁定相關條款,可用最快速度查封對方財產(本票效力很大不要亂簽!)
D. 房子A的所有權在誰身上?丁,因房子發生所有權的變動要做登記才生效
E. 雖然甲和乙也有簽訂契約,但債權契約有平等性,所以和乙丁之間的契約是效力相等的
F. 但契約亦有相對性,故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只存在甲乙之間,甲應向乙請求損害賠償
III. 民法走私法自治,原則上可訂任何契約,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等等,國家都不會干涉。只有債務不履行時才會提起訴訟或申請調解,由法律介入處理。
A. 契約成立除意思表示合致之外,也可加上下面兩個條件
1. 要物性:要有實物交付才能算數
2. 要式性:契約中載明要有書面方式訂立才能生效、或者不動產生效登記買賣也要有書面契約
IV. §6, 8, 民訴§640(今年五月已刪除,移至家事法§3)
A. 甲乙(夫妻)甲夫已失蹤十年,乙妻可否再婚或繼承?
1. 乙妻要先申請死亡宣告,則甲乙婚姻關係消滅,並發生繼承
2. 若十年後甲夫終於回來了,乙妻之再婚仍有效,並可要回剩下的財產
V. 人格權§18, 19, 195(人格權包含姓名權與其他等等)
A. 鄰居養了一隻小狗取名是你的名字:判斷有點主觀,要看是不是有受到精神上的痛苦
1. 這個案例一般會判勝訴,因為社會普遍認為被叫狗是不好的事
2. §195除了可要求對方幫狗改名之外,還可要求賠償
B. 每天穿紅衣服在你面前走來走去,而且鄰居早就知道你怕看到紅色←要有後面這句才告得成
1. 舉證就很重要了~
VI. 動產與不動產§67:「同學你是動產還是不動產?」
A. 權利主體:人
B. 權利客體:物(動產§67與不動產§66)→可被交易(除了屍體之外,它不能交易)
1. 骨灰屬於誰?同學的意見:習俗上長輩不能拜晚輩,出殯也不能送行
VII. 贈與
A. 二十歲的大哥哥甲買了玩具送五歲的乙,贈與契約有效否?
1. 純獲法律上利益、效力未定只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;五歲是無行為能力人,意思表示無效§75,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§76
2. 爸爸送給五歲小孩:因有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,贈與有效
B. 如果乙長大了,十五歲那一年有個大哥哥丙送了玩具
1. 有效,§77純獲法律上利益
C. 遠房親戚大哥哥送房子給十五歲的乙
1. 有效,因為純獲法律利益(不能有抵押權、貸款等,須為無負擔的物件才可)
2. 若房子有貸款,市價一億、貸款五百萬:所謂純獲法律利益,是指對方不能負擔任何一毛錢,故效力未定,須有法定代理人表示
VIII. §84限制行為能力人對特定財產享有完全行為能力
A. 十五歲小孩拿零用金租漫畫,行為有效§84
B. 媽媽說你應該拿錢去念書啊又不是要租漫畫(契約效力未定→法定代理人主張無效)
C. 漫畫店若能舉證小孩是拿零用金,就可以主張小孩有權使用權利(契約有效)
IX. 甲落水,乙英勇地救了甲,於是甲為了報答說「願意當乙的女朋友」,契約是否有效?
A. 無效契約
B. 不違反善良風俗、強行規定,契約一般都有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