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承權與代位繼承
I. 法定繼承人§1138 ~ 1146
A. 規範簡潔但牽涉範圍廣(11=兩條腿,走路38=快死掉了...)
B. 背誦時以條號為主→再記得規定之法律效果與主旨
C.
例如:有人問到三叔公死了、他能不能繼承財產
→想到他和三叔公是何關係→再想到§1138法定繼承人的定義
II. 使用代號幫助分析
A. 雖用代號表示,但仍要記得在這些繼承關係中的都是有血有肉的人,莫忘了人與人之間的情感關係~
B. 養子地位=婚生子女,在繼承法上並無差別
C. 順位
1. 順位一:直系血親卑親屬
a. §1139:以親等近者優先(子女→孫子女→曾孫子女→....)
2. 順位二:父母(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時,就由父母繼承)
3. 順位三:兄弟姊妹
4. 順位四:祖父母(父方或母方之祖父母地位相同,均分遺產)
D. 子媳W2地位:
1. 若死者為A,則W2為配偶,有繼承權
2.
但於此關係圖中,死者是X,故W2無繼承權
即使A死亡,能繼承的是W2與A的子女a和b
E. 注意合法婚姻關係:民74年前之婚姻允許複數配偶,所以可能祖母會有兩個
III. 繼承之開始
A. 繼承法通則:「同時存在原則」,任何人均不能為生存人之繼承人(死了才能當被繼承人)
B. §1147:被繼承人死亡=繼承開始
C. §1148:法定繼承(概括繼承有限責任)
1. 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被繼承:畫家畫到一半去世,不能要求兒子繼續畫完
IV. 疑難問題
A. 繼承開始之前,繼承權為「權利」或是「希望」?
1. 期待權說(戴3):「推定繼承人」之地位,為受法律保護之「期待權」,但效力薄弱,無法積極主張或處份,應繼分亦未確立(例如有遺囑的情況,會受到影響)
2. 希望說(陳3):繼承開始前之繼承權並非權利(因為並無被侵害的可能性),引為「法律保障」
B. 繼承開始之後,繼承權是否為「既得權」?
1.
期待權說(戴3):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即開始,繼承人當然繼承其財產,無庸任何意思表示。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僅為對其既得之權利予以維持
→繼承人當然繼承,故為既得權
2.
形成權/支配權說(陳3):在繼承人承認或拋棄以前之繼承權,係居於繼承開始前之期待狀態(形成權),承認繼承後方才取得繼承權
→非為既得權;繼承人表示要繼承時(形成權),才獲得支配權
V. 代位繼承
A. §1140:直系血親卑親屬在X死亡時,若先死亡或失去繼承權,則由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(A是繼承人;a與b只是代替A繼承,並非繼承人)
B. 代位權在法律上的性質為何?
1.
固有權說(通說、實務用):以被繼承人為中心
→先看X是否死亡→再看A, B, C是否有繼承權→若無,再找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
2.
代位權說(胡長清):以被代位人為中心,當A死亡時,即找人代位
→A死亡→a, b已決定成為繼承人→當X死亡時→直接繼承遺產
3. 以上兩說為代位時間點不同
VI. 習題
A.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時,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可否代為繼承?
B. 被代位繼承人於其被收養時已出生之子女,可否代位繼承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