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法的性質與效力根據
I. 學者見解
A.
Austin、Hobbes(合理主義代表者):法律是國家或主權者的命令,惟有主權的法律方為法律,法典是其主要淵源=並非真正的法律,只是道德規範
→國際法無supranational system(超國家系統)執行制裁,不為實證法,僅為實證道德
B. Vinogradoff:國際法與通常法律相似,屬於法的一部門
C. 史塔克反駁Austin:
1. 無法律機關≠無法律
2. 國際條約大量增加,已證明可有效解決問題
3. 國家外交部皆將國際條約視為法律
II. 國際法形式
A. 缺乏法典≠無法律性質:於任何社會,習慣法皆產生於成文法之前;國際社會無制度化立法機構,但仍受習慣法拘束
B. 習慣法使國際法較為不穩定,但近年大量立法條約增加,習慣法比例漸少
C. 國家本身即是制訂國際法機構
III. 國際法的制裁力:如聯合國干涉、集體制裁
A. 欠缺制裁力≠法律不存在:國內憲法亦無制裁力,仍為真正的法律
B. 自力救濟(Self-help):習慣法承認之制裁方式(國家對抗侵權行為國家),如外交關係斷絕、條約廢止或解除、報仇reprisals、報復retorsion等
1. 現代國際法不承認戰爭為合法,但不排除國家使用武力的自衛權
2.
但只有受害國優於侵權國,此種制裁才可達到效果
→不完全法律imperfect law或稱弱法weak law
3. 晚近以集體制裁改進上述缺點
a. 聯合國憲章§1-1: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,規定不得動武,採取有效集體辦法
b. 如:集體的經濟、財政、外交關係斷絕、軍事制裁
C.
國際社會無組織化公權力來強制國家遵守國際法:因此戰爭仍是制裁方式(如1990伊拉克戰爭,安全理事會決議授權伊朗武力驅逐伊拉克軍)或道德制裁、公共輿論、他國警告、外交團表示
→無國家能無視他國聯合對抗,做出違法行為
D. 當國際法之不完美消失,則是世界法形成之時
IV. 為何國際法有拘束力
A. 自然法學派:國際法=自然法,故有拘束力
B. 實證法學派:
1. 「公共同意說」:國家之間同意故有拘束力,彼此默認同意或成立同意(有簽條約)
2. 反對者:若同意即視為有義務遵守,那撤回同意是否等於撤回義務?
3. 雖以同意為基礎訂約,但無強而有力的制裁機關執行,故拘束力常存於法律之外(如政治上的拘束力)
a. 1979/11 伊朗違反美伊之維也納公約,於是美國凍結伊朗在美財產
C. 國際法雖然只是參考用,但國家們在行動時會受其影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