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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就所認識呂丁旺老師大作 雖逾知天命之齡但挺堅 為他按讚
by 鄭雄仁 2013-09-24 12:27:39, 回應(0), 人氣(1566)
 

焦點評論:應該裁撤特偵組(呂丁旺)

2013年09月24日

2006年,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一片擾攘聲中踉蹌登台,卻也在起訴陳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,到達人民期待的頂峰。數年後,人民又何以急切地要將之推落山崖,原因安在?


其實,台灣的檢察體制,並沒有特偵組存在的空間與必要。特偵組之設,形式上仿南韓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,實質上源於對美國特別檢察官制度的嚮往。但是,美國設置特別檢察官,主要在於美國聯邦檢察官為行政官,雖有不受限制的追訴裁量權,但沒有獨立的偵查階段,恆受總統及檢察總長(1870年成立司法部後兼為司法部長)得隨時使之去職的威脅,為偵辦總統及其僚屬的犯罪,乃設置特別檢察官,賦予獨立調查階段,剝奪總統的任免職權。
台灣的檢察官,繼受德、法、義及南歐諸國,檢察官為司法官,有獨立的偵查階段及職權行使,依法阻絕法務行政等的介入,任免事由繫諸絕對法律保留,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論犯罪層級,均能無所瞻顧放膽偵辦。特偵組的存在尚乏空間,也無必要。

司法淪為行政治罪

而且,國家資源有限,不宜設立兩個職權及管轄地域一模一樣的機關,此在德國法稱之為「機關職務不兩立性」,在英美法則稱之為「禁止機關功能重疊原則」。特偵組得執行一、二、三審級檢察官之職權,功能重疊,加上無限延伸的概括條款,更混淆與各該審級的管轄界限,剝奪人民對於案件管轄的可預見性,損及人民受管轄權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。
檢察機關本應逐級設置並配置於法院,下級檢察機關執行職務苟有違法,上級檢察機關可對之監督糾正,乃大陸法系國家所信守的審級制度組織法理。於今,特偵組設在最高法院檢察署,卻無所選擇,依法只能站在第一線面對人民,一旦於個案中出現程序瑕疵,因無上級機關可資轉圜,只好被迫直接與人民對立,增加人民的怨懟,掏空檢察一體內控機制的同時,也丟失了人民對檢察體系的信賴。
特別是,特偵組所管轄者俱屬重大犯罪案件,合於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》所定之「列舉重罪原則」,一旦聲請通訊監察,地方法院法官僅能為形式審核,縱夾帶輕罪監聽亦未生疑,無異放棄「監聽的法官保留」,形成控訴者角色與裁判者角色的相互吞併,使客觀公正的司法淪為行政治罪,寧有是理?

徒增國家資源耗費

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erger v. United States (1935)一案中指稱,為了特定動機(reasons)而為追訴,是《憲法》所禁止的。特偵組的設置,正是因為有了特定案件,據以產生特定動機而對於特定行為人所為之偵查與追訴,使政府高級官員與一般公民的犯罪控告有了巨大反差,徒增國家資源與社會成本的耗費。其欠缺檢察體系的內控機制,又憑藉法官對於強制處分審核機制的徒具形式,最終可能出現濫權與恣意,使檢察權的操作變得更不可預測,負面的另一端也可能出現追訴犯罪的缺口,不得不慎。

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headline/20130924/35314881/焦點評論:應該裁撤特偵組(呂丁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