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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繼承作業
by 康建雄 2014-04-01 19:00:33, 回應(0), 人氣(1041)
甲男娶乙女為妻,生有一女丙,並共同收養一子丁,另甲與戊同居生下一女己,後甲死亡,遺囑載明:所留遺產將全數由己與戊共同繼承今甲死亡時,甲乙共有財產一千二百萬元問乙己,各應繼承多少遺產?
一、乙的特留分:
   1、本題依民法第1039條共同財產制之消滅規定,乙先行取得1200/2=600萬。
   2、剩餘600萬再由繼承人繼承,故乙的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與丙、丁、己四人平均分配,為四分之一,是
        故乙的應繼分為150萬。
   3、乙之特留分,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...,為600/8=75萬。
二、丙的特留分:
   1、本題丙的應繼分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規定,丙之應繼分為600/4=150萬元。
   2、丙之特留分,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...,為600/8=75萬。
三、丁的特留分:
   1、按收養制度之設立,再於使無直系血親關係者之間,發生親子關係,使被收養人取得收養婚生子女地位,故丁
        於收養認可時即生婚生子女地位,因此丁亦有繼承權。
   2、其應繼分同丙。
   3、丁之特留分,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...,為600/8=75萬。
四、己所繼承之遺產:
   1、 己為甲與戊同居所生之子女,雖為非婚生子女,惟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認領之請求,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
         子女之生父者,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 人,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。前項認領之訴,於生父死
         亡後,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。由於本題未提及是否經認領之問題,故視為已認領,因此,己亦有繼承權。
   2、己之應繼分為600/4=150萬元,惟甲以遺囑載明所留遺產將全數由己與戊共同繼承,故己所繼承之遺產為扣除
        乙、丙、丁之特留分後再與其生母戊平均分配,
為600扣除225萬後剩餘375/2=187.5萬。
五、戊所繼承之遺產:承上所述,戊所繼承之遺產為375/2=187.5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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