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講
陸、誠信原則
行政程序法第8條前段
係公平正義之體現,既可廣泛適用於權力(權利)之行使與義務之履行,亦可用以調和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間利益之均衡性,係評價行政行為違法性之重要原則,另應注意者,誠信原則之適用,以存在具體法律關係為要件,可以修正具體法律關係之法律效果,惟不能使特定法律關係發生或消滅。
柒、禁止恣意原則(有利不利應注意原則)
行政程序法第9條
如行政行為時故意或過失,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之重要證據漏未酙酌。倘任何行政行為被證明係專斷恣意時,即屬違法行為。
捌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
此乃行政執法原則,旨在:
1. 維持法律關係之穩定
2. 保障依法取得之既得利益
3. 維護法律制度尊嚴
第九講
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
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,係闡明法規之原意,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。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,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,在後釋示發布前,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,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,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,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。
玖、行政慣例(行政自我拘束原則)
通常係基於行政機關實際上長期之「行政慣例」而形成,或雖無事實證明有長期之行政慣例,惟行政機關為確保公平執法所頒之行政規則,亦可能構成一種自我拘束效力。
第三章 認定課稅事實
法院就訴訟事件為判決,必須認定事件之事實關係,適用法規。而事件之事實認定,必須合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。
壹、證據法則
證據係訴訟法上,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之證明。
證據一詞,包含有三個意義:
證據方法
證據資料
證據原因
在有形方面,證據係指能據以認定事實或知識之資料,而作為查驗對象之有形物。
在無形方面,證據係指依查驗結果,法院所得內容。
在結果方面,證據係指該事實能使法院確信之原因。
一、證據能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