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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講
by 蕭晴丹 2016-03-27 11:40:04, 回應(0), 人氣(895)


肆、信賴保護原則

一、行政程序法第8條後段,其具體內容包括:

(一)有信賴基礎

(二)有信賴表現

(三)值得保護

二、例外,信賴不值得保護

依行政程序法第1191~3款之規定:

以詐欺、脅迫或賄賂方法,使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者。

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,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。

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。

伍、不當聯結禁止原則

此一原則並非法規有無規定之「形式合法性」之問題,而係「規定是否合理」之「實質正當性」之問題,法律本身不可以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,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更不可以違反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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