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券交易法第1講
導論
有價證券的募集、發行與私募
上市、上櫃、信用交易與集中保管
公司治理
委託書、公開收購股份與公司買回股票
證券交易法
證券商與證券商同業公會
內線交易
內部人短線交易的歸入權
操縱市場
刑事責任:證券詐欺、資訊不實與掏空資產
民事賠償
第一章 導論
第一節 立法緣起、目的、法源與規範方法
第二節 證券交易法的性質與其他法律關係
第三節 主管機關
第四節 法律適用
第五節 例題
立法緣起、目的、法源與規範方法
制訂證券交易法的理由,從學理上而言,主要有三:
投資人必須受到保護
資訊明顯不對稱
利益常有衝突
相關業者必須受到規範
與客戶間的利害衝突關係,並未受公司法所規範,必須特別立法處理
證券市場必須受到維護
上市、櫃公司規模龐大
上市、櫃公司股東人數眾多
證券市場穩定健全與否,影響投資人的權益,更牽制國家經濟秩序及社會安定
我國的發展:
交易所法
公布於民國18年3月,19年6月施行,24年4月修正,是
早規範證券交易的法律
台灣省證券商管理辦法
公布於民國43年1月,施行於44年
證券商管理辦法
於民國50年6月依國家總動員法公布,取代台灣省證券商
管理辦法
證券交易法
於民國51年草擬,至57年4月16日完成三讀,同年4月
30日由總統公布施行,現行證券交易法共分為八章,計183
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