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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拿我筆記簿的人
by 謝意聲 2011-11-16 10:58:26, 回應(18), 人氣(2303)
 
偷拿我筆記簿的人:
 
你會考不上喔(包括你的小孩)! 你會衰小喔! 唯一解救你的方法就是你把我的筆記簿交到值班室,
 
不然你會考不上(包括你的小孩),你會衰小.我已經動了某些儀式了.
     
回應(18)
那位「隨意成這樣」的同學,
請您早些歸還謝同學的筆記吧!
 
上回我有位同學也是這樣,
不過離個席暫跳至教室外5分鐘講手機,
歸隊後立馬發現手記本已「爬行」至另一側同學桌面上,
老身的同學悻悻然問道:「ㄟ.....這不是我的冊子嗎?怎麼會在妳桌上?」
另一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抗辯道:「這是妳的呀?呵呵呵,我以為是我的唷.......」
 
=.= 搭馬幫幫忙ㄟ
竊盜.侵占共謀共同正犯.
 
呵呵...  似乎比較符合竊盜之要件啦......
 
竊盜:易他人之「持有」物為自己所「持有」
侵占:易自己所「持有」他人之物為「所有
 
另,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:
「現行犯,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。」
 
 
哪來的共同正犯?

本案之行為人有二人以上?
另一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抗辯道之"另一位".
本案甲同學成立竊盜罪,另一位乙同學成立竊盜罪共謀共同正犯.
 
共謀共同正犯者,有犯意聯絡,雖無著手實行,但有共同犯意稱之.
 
故甲乙皆以竊盜罪論處.判決確定.退庭.
 
呃...  問題是...  從瑜芳同學所描述的情狀看來...
 
是行為人(把筆記變為自己持有者)在進行抗辯耶,
 
換句話說,行為人和抗辯者,根本是同一個人呀!
 
 
本案當事人為何說:"另"一位而不是"那"一位?
 
傳喚當事人到庭說明.
 
呵呵...  根據描述內容,重點在這段話↓
 
另一位(註:似應說"這一位"才對)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抗辯道:
「這是妳的呀?呵呵呵,我以為是我的唷.......」
 
 
 
不過...基於刑訴「傳聞法則」之規定
確實是必須傳喚目擊證人到場說明啦...^_^...
 
 
 
 

瑜芳同學對於事件的經過,是採取第三人的敘事方法敘述案發經過。
案件的當事人有二位,他們都被瑜方同學以「同學」來稱呼。

文中的開頭說「
我有位同學…」,是本案的被害人。

而這句另一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」,則指這個「另一位同學」,是本案的行為人,非指除第一行為人之外,尚有第二行為人。

因此,本案行為人只有一人,無共同正犯的論處問題


另外,法院審理案件時,為了發現真實,會傳喚當事人或證人到場說明,但是,考試的時候,可就不會如此了。

我在上文藝系的課程時,老師告訴我們,她認為現在的學生的解讀能力都有一些問題,而且這個現象是從國小就有。他說,他的女兒數學的考試分數都不是很好,他問他女兒為何考試成績都不太好,她女兒告訴她說,因為他們都不喜歡看題目。

對於一個考試來說,看懂題目,了解典試委員想考我們什麼東西,這是最重要的。其次,才是會作答的能力。否則,縱然你讀了一堆東西,考試的時候也寫了一堆東西,但文不對題,又有何用呢?不對就是不對,典試委員可不會看在考生寫了一堆,而基於「沒有功勞也有苦勞」的理由多少給一點分數!


所以,題目要看清楚,再開始作答。同理,文章,也要看清楚再回覆。

 
 
不過...基於刑訴「傳聞法則」之規定
確實是必須傳喚目擊證人到場說明啦...^_^...
ㄏㄏ...   這一段↑的弦外之音是... 畢竟我不是敘事的當事者,
所以,還是應該由瑜芳同學親自來回答也
 
 
答覆陪席法官張法官:
本席解讀如下:
a.上回我有位同學也是這樣---"有位同學"這是指行為人
b.歸隊後立馬發現手記本已「爬行」至另一側同學桌面上---"另一側同學"這亦是指行為人
c.老身的同學悻悻然問道:「ㄟ.....這不是我的冊子嗎?怎麼會在妳桌上?」---"老身的同學"這是指被害人蔡同學
d.另一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抗辯道:「這是妳的呀?呵呵呵,我以為是我的唷.......」---["另一位"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]之"另一位"同學本席認為應該是" 吳宗憲 ",上課不專心,挖鼻屎,看到之後插話答辨.
因此,本席解讀有位共犯,請張法官鑑察.
 
故事的第一句上回我有位同學也是這樣」,與第二行及第三行文字一起加以解讀,
可知
有位同學為本案之被害人。

被害人之所以讓本案犯罪行為人有機可乘,乃是由於被害人「不過離個席暫跳至教室外5分鐘講手機
而被害人發現犯罪事實之發生,乃是由於被害人「歸隊後立馬發現手記本已「爬行」至另一側同學桌面上」

以上解釋,請謝法官審酌是否可採。

話說回來,該案件的行為人究竟是故意呢,還是過失?
如果是故意,那也太可怕了吧,竟然連筆記也有人要偷

答覆張法官:
您的的解讀應該如下:
a.上回我有位同學也是這樣---"有位同學"這是指被害
b.歸隊後立馬發現手記本已「爬行」至另一側同學桌面上---"另一側同學"這是指行為人
c.老身的同學悻悻然問道:「ㄟ.....這不是我的冊子嗎?怎麼會在妳桌上?」---"老身的同學"這是指被害人(蔡同學的好同學)
d.另一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抗辯道:「這是妳的呀?呵呵呵,我以為是我的唷.......」---["另一位"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]之"另一位"同學應該是" 行為人 "
因此,貴席解讀有1位犯罪行為人,本席認為亦可採也.
究竟蔡同學之真意為何?仍應傳喚蔡同學到庭說明以釐清爭點,發見真實.
 
呵呵...  瑜芳同學:這下子...您代誌大條ㄌ......
 
 
刑訴第178條 (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)
         第1項  證人經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,並得拘提之;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再傳不到者,亦同。
 
 
 
 
趕完報告20頁,再趕完判例管見以為一篇,
沒想到這裡竟烽火一片,
原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在冬天,不是傳說
 
我要出門上課去溜~~~~正當理由
 
待老身擇吉日選好時後,
再來看這款的代誌怎樣ㄟ來發生~
(揮揮手 緩緩下降中)
 
 
 
來囉來囉~~~~
 
原舉該實例是因謝同學之遭遇遂有感而發,
律法以謙抑思想為基,
都唸法政書冊了,怎還能竊偷佔之舉?
 
老身那位講手機同學是被害人,
著手實施「令手記本爬行」之行為那位同學是加害人。
因加害人之行令老身相當不以為然,
故以不認同加害人為老身之同學而稱、然實際是同為上課中同學一名,
因此該實例中,被害人1名-->因講手機被偷了手記本;
加害人1名-->偷拿手記本去看後未歸原位還誆辯以為手記本是自己的。
 
 
哎~~~這裡不是謝同學家裡嗎??
 
 
 
 
 
呵呵...     瑜芳同諧:
 
證人有三大義務:到場、陳述、具結
 
證人「結文」,請於朗讀後簽上大名
 
否則,是不能當做證據使用喔(不具證據能力)!